昨日,新华社一则
#揭秘网红服装店超长预售#
的消息刷爆网络
网友热评:终于有人曝光了这个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
网购成了家喻户晓的购物方式
除了类似#网红服装店的超长预售期#外
网购消费者还经常受到其他消费问题的困扰
有的甚至遭遇投诉无门的尴尬境遇
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小编来教您一些维权妙招!
问题一:网购收到的商品不合心意,商品本身没有问题,能不能退货?
可以的。因网络购物不像在实体店那样可以亲自挑选、货比三家,所以法律赋予了消费者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做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当消费者选择退货时,商品应当完好;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但是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问题二:在某购物平台网购了一双鞋子,但鞋子做工粗糙,还有刺鼻的味道,明显不是正品。平台方却认为货物质量跟平台方没关系,真的是这样吗?
当然不是。首先,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其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第三,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友情提示,网络购物尽量选择正规平台。
问题三:参与护肤品的购物满赠活动,商家送了一套小样,使用后发现皮肤出现严重过敏。商家说小样属于赠品,不提供售后服务,该怎么办呢?
出现这种情况,商家一样要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八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赠品或者消费者换购的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奖品、赠品属于免费提供或者商品属于换购为由主张免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问题四:网购的宝贝到货了,去快递网点领取,却显示已被签收。快递员说自己没有责任,因为快递是签字领取的。应该如何挽回自己的损失?
如果快递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不符等情况,首先都要与快递员进行沟通。沟通无果,可以第一时间带着快递单号联系快递企业官网投诉,要求赔偿。七天内未收到处理结果,或者对企业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打12305向国家邮政局进行申诉,请求赔偿。
温馨提醒
消费者在网络消费中遇到纠纷时,应保留好相关的购买页面截图、付款凭证或发票,以及收货时的相关照片或视频,以防在商品有质量问题时,陷入“口说无凭”的尴尬境地。遇见不讲理的商家不用担心,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
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
不要抱着“算了”“太麻烦”等类似的想法
这样只会助长无良商家的嚣张气焰
要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哦
特别鸣谢:长沙市法学会
来源:长沙政法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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